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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丨一封狱中寄来的信

拱墅检察 2021-04-28

2月18日,拱墅区检察院收到一封特殊的信,写信的是一名在狱中的服刑人员,而这名服刑人员却没怎么上过学,这封信是他一笔一划“描”出来的。当收到信的检察官拆开信封的时候,这封简短而幼稚的信映入眼帘:

检察官你好:

      我是去年那个抢方向盘犯罪的王XX。这半年来的一直在学习法律,最近看到我犯的那个罪改了,就把相关的内容都认真看了下,更加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要再对司机和同车的人说声对不起,也给你们道个歉,对不起!

1

一时冲动 险惹大祸

原来,2020年年初,初到杭州打工的老王,因对公交线路不熟悉,迷迷糊糊上错了公交车。车驶出站台一会儿后,老王发现方向不对。


“哎呀,上错车了!”老王急忙走到公交车驾驶室边,要求司机停车,司机以公司规定为由拒绝了他。老王顿时火冒三丈,越过驾驶室边上的小门就开始抢夺方向盘,试图逼迫司机停车。车子突然剧烈晃动起来,车上十多名乘客都吓出了一身冷汗。幸运的是,司机及时夺回方向盘,踩住了刹车,并在乘客的协助下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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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发时段并非上下班高锋,路上行人、车辆较少,且公交车的行驶速度不快,老王的冲动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2

耐心释法 幡然醒悟

归案后,老王一开始觉得自己非常冤枉。

“我只是拉了下方向盘而已,干嘛要把我关起来。”

后来,在承办检察官反复细致的释法说理下,老王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6月,拱墅区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老王提起公诉。因老王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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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罪名变更 新法速递

“王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承办检察官说,“至于王某在信中提到的罪名变更,则是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将“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等行为单列法条,并依法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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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增加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多地接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如重庆公交车坠江案。乘客仅因琐事纷争,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反响强烈。


因此,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立法中加以完善,增设“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罪”。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或者人员密集区的交通工具上实施这种行为的,应该从重处罚。



素材丨张洋洋

编辑丨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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